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邓滔滔,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滔滔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8日晚,张某甲(另案处理)和张某乙、杨某某等人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广场“阁楼”酒吧喝酒时,与同在该酒吧喝酒的柴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柴某某的朋友被告人邓滔滔、曹某某(另案处理)到达现场后,再次与张某甲等人发生争吵,争吵时双方约定到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和平大道打架处理该纠纷。为此,张某甲邀约龙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好械具并驾贵CK****号轿车到达和平大道,邓滔滔、曹某某等人也持械到达。双方见面后立即开始打架,张某甲、龙某某及路人仇某某等不同程度受伤。打架过程中,龙某某驾驶贵CK****号轿车被邓滔滔等人员砸坏。经鉴定,张某甲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龙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经鉴定,该车辆的市场平均修复价值为32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龙某某、张某甲等的证言;被告人邓滔滔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滔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滔滔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滔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滔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陇富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滔滔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及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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