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邓清楚,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留剑锋,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
被告人黄金泉,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村**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路**号。
被告人蔡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
被告人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
被告人留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
被告人留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
被告人蔡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2013年4月25日、2016年5月12日,因赌博行为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上列十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清楚、留剑锋、黄金泉、蔡某甲、蔡某乙、留某甲、留某乙、留某丙、蔡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自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2月7日,自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事实部分
2018年1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清楚、留剑锋、黄金泉在晋江市**镇**村**号内销售“六合彩”,并雇佣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留某甲、留某乙、留某丙、蔡某丙、庄某某和邓某甲(分案处理)负责接单、录单等工作。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邓清楚、留剑锋、黄金泉、蔡某甲、蔡某乙、留某甲、留某乙、留某丙、蔡某丙、庄某某和邓某甲在**号内销售“六合彩”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作案的电脑、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统计当天的“六合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4283元。经查,该“六合彩”销售点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4日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95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U盘等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账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资料、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邓某甲、卢某某、邓某丙、邓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清楚、留剑锋、黄金泉、蔡某甲、蔡某乙、留某甲、留某乙、留某丙、蔡某丙、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指认被告人、被告人互相指认的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及QQ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二)危险驾驶罪事实部分
2017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福建省石狮市**镇**路**灯控处,被石狮市公安局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车辆情况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查获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血液采样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清楚、留剑锋、黄金泉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留某甲、留某乙、留某丙、蔡某丙、庄某某明知他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仍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清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留某甲、留某乙、留某丙、蔡某丙、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留某丙、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环 晖
欧阳明芬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清楚、黄金泉、留剑锋、蔡某甲、蔡某乙、留某甲、留某乙、留某丙、蔡某丙、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