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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强制猥亵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北流市**路**号**幢**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北流市圭江二桥玉容一级公路边通往瓦窑头公园的楼梯台阶处,尾随经过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抓摸刘某某的胸部,之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北流市圭江二桥玉容一级公路边通往瓦窑头公园的东南侧台阶处,尾随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某,抓摸陈某某的胸部,之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北流市圭江二桥桥面南侧处,尾随经过此处的被害人尤某某,从后面揽抱尤某某并抓摸尤某某的胸部,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甲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乘被害妇女不备之机,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4.《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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