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322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至冷水滩区国道322线1410K路段时,因借道超车造成对向车道道路拥挤,致使相对方向汤某甲驾驶载有汤某乙行驶的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追尾撞上于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邓某甲驾驶车辆刹车不及撞上汤兴林驾驶的车辆,造成三车受损、汤某乙受伤、汤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甲负次要责任,于某某、汤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经法医鉴定:死者汤某乙考虑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等)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没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拨打报警电话,等侯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押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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