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汉族,高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3********,汉族,小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村**小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0时35分,被告人邓某甲在接到翟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后驾驶粤S1Q****东风标致小轿车在深圳市区接到嫖客汪某某、颜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二人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并接上段某某(另案处理)后按段的指示抵达英某某附近等候。被告人邓某乙则在接到段某某的指示后,驾驶粤L3D****本田雅阁小轿车在惠阳区淡水街道接上卖淫女欧某某、钟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前往上述地点供嫖客挑选。后被告人邓某甲将汪某某、钟某某送至惠阳区**街道**房,将颜某某、欧某某送至惠阳区**街道**栋**房卖淫嫖娼。
当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协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东平
2020年1月10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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