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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室,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7年,被告人邓某某退伍回到巫山时,从所在部队私自带回部分军用子弹准备用于打猎,其后又从“黄姓”男子处获取了一部分子弹。邓某某将所有子弹存放在其家中的挎包内,直至2020年4月13日,邓某某将挎包连同子弹一同丢弃在长江巫山段三道沟水域,后被他人拾得。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民警依法对涉案子弹进行了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扣押在案的64颗子弹均为制式军用子弹。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 证人田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925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345848****);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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