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8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商贸城**区的**宾馆**房内,以25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少量冰毒(甲基苯丙胺)及半粒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2.2019年8月3日0时26分许,黄某某微信转账300元钱给被告人邓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及麻古。当晚0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将用于贩卖给黄某某的一小袋净重0.59克的冰毒及半粒净重0.05克的麻古送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商贸城**区的**宾馆**房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毒品称重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毒品称重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毒品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