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7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路**园更衣室附近与吸毒人员梁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交易毒资100元和可疑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分别重0.02克、0.01 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经检验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2、证人林某某、梁某某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3、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秤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和情况说明;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露茜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