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09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栋**。因诈骗嫌疑,于2015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胡某鑫经营的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广场**栋**。2013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前往胡某鑫的公司,向胡某鑫虚称自己是龙岗区坂田街道办党工委主任的助手,可以促成坂田街道办向胡某鑫采购价值人民币680000元的茶叶。胡某鑫信以为真,按照被告人邓某某的要求,于2013年9月16日以转账方式向被告人邓某某支付了220000元人民币介绍费及5260元人民币“饭费”。
2013年9月下旬,被告人邓某某声称街道办相关会议取消,无法履行上述采购合同,让胡某鑫直接做第二笔价值人民币4600000元的订单。胡某鑫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邓某某又以收取介绍费、招标保证金、服装定制保证金、订单业务招待费为名,骗取胡某鑫多次付款共计人民币1455400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向胡某鑫解释是由于街道办采购行为不规范,需要在2014年3月份之后继续签订招标、采购合同。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潜逃。
2015年3月2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深圳市罗湖区**路**酒店**楼抓获被告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离职证明、情况说明、学历材料、任职说明、身份材料、银行转账明细及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艳、王某丽、蔡某云、梁某兵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鑫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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