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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栋**。2019年3月11日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同年8月1日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4日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6日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郴州市生源时代广场的**门店,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套被子盗走,并以8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人。

(2)2020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郴州市**路**街**路交叉路口的**专卖店内,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条黑色休闲运动裤盗走。同年3月21日16时许,邓某某又来到**专卖店内盗走两件T恤。

(3)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文化路**专卖店内,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条米白色休闲裤盗走。

(4)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郴州市**路**街的**店内,将被害人李某丙的一件男士黑色短袖T恤盗走。

经鉴定,部分被盗商品的价值为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胜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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