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住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村**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继续侦查,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因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路**号**生鲜超市多次趁人不备盗窃超市猪肉档内的猪肉,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猪心0.388公斤(售价27元),猪舌0.57公斤(售价36.3元),排骨0.26公斤(售价27元)。
2、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猪心0.25公斤(售价18.5元),猪脚0.5公斤(售价28元)。
3、2019年12月03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猪心0.25公斤(售价17.5元),猪舌0.48公斤(售价30.7元),猪脚1公斤(售价56元)。
4、2019年12月05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猪肚0.55公斤(售价51元),猪舌0.57公斤(售价36.3元),猪心0.45公斤(售价31.6元)。
5、2019年12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猪心0.49公斤(售价34.53元),猪舌0.438公斤(售价27.9元),猪板油0.84公斤(售价21.5元)。
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且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方(福家乐超市)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盒猪大油(售价21.5元)、一盒猪心(售价34.5元)、一盒猪舌(售价27.9元);2.书证:产品明细零售价格表、被盗猪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取保候审经过、陈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邓某某偷取猪肉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谦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893****,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97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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