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博罗县**镇**市场**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冉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380元)盗走。冉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于同年5月9日在博罗县**镇**网咖将邓某某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2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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