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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4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博罗县**镇**市场**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冉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380元)盗走。冉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于同年5月9日在博罗县**镇**网咖将邓某某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2049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2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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