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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潜江市**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张某某到潜江市**办事处育才路与百里长渠交汇处找被告人邓某某讨债时,两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某某喊来男朋友杨某某,杨某某到后与邓某某扭打在一起,邓某某拿出一把水果刀将杨某某砍伤,经鉴定,杨某某胸部、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及右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至园林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2.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 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被害人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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