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王某某(已判刑)为牟利,伙同欧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将象牙从非洲走私入境销售。2016年1月,欧某某联系谢某某在非洲收购了2345千克象牙。2016年4月,欧某某按照黄某某的安排,将上述象牙与塑料胶粒混装,从非洲莫桑比克走私入境至黄某某的**塑料公司仓库内,象牙重新包装后运至茂名市电白区**镇王某某家中存放、销售。2016年10月,在王某某、欧某某将该批走私象牙的717.06千克销售给王某甲(已判刑)等人时,被告人邓某某、崔某某(已判刑)明知是走私象牙,仍受欧某某的指使参与搬运、转移象牙,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非洲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牙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规定的41667元/千克的价格标准计算,邓某某参与搬运的上述717.06千克象牙价值2987773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资料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崔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走私象牙,仍然帮助欧某某搬运、转移象牙717.06千克,价值29877739.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共志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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