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7********,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抢劫罪,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2时,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和一个背包闯入南宁市武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大堂,用刀劫持身为大堂经理的被害人黄某某,并勒令该信用社其他工作人员从柜台内交出现金,期间,邓某某持刀砍击黄某某致使其右手食指被砍断。在信用社工作人员从柜台交出了31万现金后,邓某某将现金装入背包逃出门口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人赃俱获。2020年4月9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一)精神医学诊断:******。(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被鉴定人邓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某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放射科诊断报告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潘某甲、阮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照片;
8. **信用社监控视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银行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视频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