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搭其男朋友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回位于吴川市**街道**街**巷**号出租屋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梁某某与容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其车前摆弄,双方发生口角。回到出租屋门口时,邓某某等人与梁某某等人再次发生口角,后邓某某与吴某某叫来四名男青年(身份未明),邓某某与吴某某等人一起对梁某某与容某某进行殴打,邓某某持防盗锁殴打被害人,被他人拦开。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容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颖娴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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