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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1994年6月2日因抢劫罪被邵阳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其同居女友姚某某联系,以姚某某名义租下王祥生位于大祥区**街**路**号**单元**房供自己和姚微二人共同居住。后邓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己租房内吸食毒品:1、2020年6月24日晚邓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孟某某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2、2020年6月26日下午及晚上,邓某某先后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孟某某在于其租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各一次;3、2020年6月27日下午,邓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姚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崇慧

检察官助理:刘玉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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