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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12月19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现住楚雄市**镇**村委**组**号。无前科。2020年0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00时04分,邓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楚雄市**路******小区外路段处与段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在载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云******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段某某、乘车人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邓某某疑似醉酒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楚雄州中医院对其静脉血液样本进行采集,经鉴定邓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0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论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332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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