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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102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释放,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及家人等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318步行街“开心串串香”餐馆吃饭饮酒,其间邓某某饮啤酒五六瓶,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渝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从文龙街道318步行街出发往虹桥路方向行驶,20时49分许当车行驶至文龙街道龙角路河东市场路段时,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某带至綦江区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l。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渝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被告人邓某某自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961号《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3月31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联系电话1336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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