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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2021年1月2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邓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的二轮摩托车从中江县继光镇兴发村4组前往中江县公安局继光派出所办事,于当日14时许,当车行驶至继光派出所门外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挡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认定:所送“邓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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