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经鉴定,邓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8.60mg/100ml)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刘某某)行驶至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东江村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刘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8日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17日,经桥头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无号牌摩托车、电动车;2.书证:户籍材料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无证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电话号码:13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