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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74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4********,户籍所在地:新疆温宿县沙河镇**团**连**组**号,现住址:新疆温宿县沙河镇**团**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新疆温宿县沙河镇5团翰林苑小区行驶至温宿县314国道939公里前路段时,被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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