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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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区,住福建省三明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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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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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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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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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
2020年8月11日22时45分,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沙溪乡金井小区往沙溪方向行驶,行至明某某梓夏线2km+100m路段发生侧翻,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明某某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8月12日0时49分,在明某某总医院对邓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明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8月26日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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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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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 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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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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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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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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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兰贵霞 2020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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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三明市**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50******。
2.本案卷宗二册 。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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