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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居民身份证号:6528011968********,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乡**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新M9****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路**巷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巷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同方向左转弯徐某某驾驶的新M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9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已赔偿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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