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丫江桥镇樟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网朱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攸县**镇槚山社区贺家湾路段时,遇行人贺某丙自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人邓某某发现后立即往左避让,致使湘******车辆往对面路边冲去,并撞上正处于南侧路边的被害人刘某甲、贺某乙,造成刘某乙、贺某乙当场死亡、贺某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书证;2.证人贺某甲、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附后。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