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徐某某曲界镇高坡管区往曲界镇仙安管区方向行驶,9时许,途经S289线徐某某曲界镇仙安管区路口(曲界镇往下洋镇)路段处时,因进入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通行,与右方由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发生相碰,造成王某某、陈某某(夫妻关系)受伤,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邓某某交通肇事后,跟随110救护车将伤者送治,2019年9月2日早上经交警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肇事车辆、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驾驶证证明、鉴定文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邓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在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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