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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辰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6日辰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乡**村驶往辰溪县**镇**村,行驶至**村**村交界的路段时,碰到被害人王某乙向其招手,邓某某停车后搭载被害人王某乙回家。当时路面三轮车在洒水,摩托车大概行驶一分钟左右,因摩托车碾到路面水管,邓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两人均翻入河坎侧边,造成王某乙翻滚入河中并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乙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责任事故认定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朝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3册、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害人家属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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