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会**小组,住大亚湾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章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社区**组,住大亚湾区**村**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章某某从大亚湾**来到**村,章某某和邓某某合意偷一辆摩托车卖钱。然后,两被告人在**村内四处寻找目标,在**号出租屋门前看见停放着一辆摩托车,章某某进入巷子将摩托车推出来,被告人邓某某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将摩托车拖走。于当晚以8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部摩托车出售给大亚湾区**店的老板陈某,被告人邓某某和章某某各分得400元人民币,余下50元人民币被邓某某上网花掉。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被盗的豪宝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为24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国儒
检察官助理 李东云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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