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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李某甲等3人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5********,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丁广洲,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1月7日20时许,和李某丙(行政处罚)、普某某(行政处罚)一起在惠州市仲恺区沥林镇李某乙的宿舍3楼304房内,普某某叫李某甲给点海洛因(俗称白粉)来吸食,并向李某甲支付了50元现金,李某甲就从身上掏出一小包海洛因给普某某,随后普某某将该小包海洛因当场吸食。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的晚上,在惠州市仲恺区沥林镇遇到缅甸籍朋友“老杨”(在逃)及“老杨”的两位男性朋友,其中一位男性朋友MAUNG **(音译:貌某某)向邓某某提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钱购买海洛因2个,并向邓某某支付了14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带领他们三人去到沥林镇城龙新村李某乙宿舍楼下,让他们在楼下等候。接着邓某某上到3楼的一个房间内,将1300元交给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乙将2小包用黑色塑胶袋包装的海洛因交给邓某某,随后邓某某下到一楼将该毒品交给给了MAUNG**(音译:貌某某),貌某某拿到海洛因后就离开了。

2018年11月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仲恺区陈江辖区内抓获缅甸籍男子貌某某,在其身上查获45小包毒品(共净重3.44克,抽样检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次日,公安民警根据貌某某的指认抓获被告人邓某某,随后在被告人邓某某的指认下分别在沥林镇迭石龙城龙新村龙南301栋的304、503抓获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并在李某乙的人身及住所检查出了共14包米粒大小的白色粉末(共净重3.44克,抽样检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6.88克;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海洛因3.44克;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50元海洛因。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邓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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