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邓原平,绰号“马哥”、“马儿”、“马娃”,“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5********,汉族,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现住岳池县**镇**路**咖啡附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原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原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岳池县九龙镇白塔路77号外人行道上,窃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轻捷”牌三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96元。
2、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邓原平去至蓬安县城铧厂社区内**楼下,窃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民鑫”牌两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68元。
3.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邓原平窜至岳池县九龙街道新东街20号门市旁,窃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迪申牌三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85元。
4.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南充市蓬安县城北车站附近,窃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倍特牌电动两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
5.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南充市蓬安县红旗路23号附近,窃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自由行牌电动两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5元。
6.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静安路20号附近,窃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倍特牌两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54元。
7.2020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悦庆街92号附近,窃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云派牌三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
8.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木桥巷悦庆街60号附1号旁,窃走被害人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安尔达牌两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8元。
9.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嘉陵西路82号旁,窃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玉骑玲牌两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10.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南充市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北路路135号附近,窃走被害人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16元。
11、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原平去至蓬安县城内,窃走两轮踏板燃油动力摩托车一辆。2020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邓原平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丝绸路中医院旁边街道处,正将其窃得的两轮踏板燃油动力摩托车卖给郭谊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原平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长乐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原平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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