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阳城县**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新本125型二轮摩托车,由阳城县凤城镇卧庄村前往**集团**煤业有限公司途中,沿陵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7km+400m(金山凤凰苑门前)路段时,车辆撞于王某甲停放在道路南侧的晋E****7号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逯某某与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毕某某、付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逯某某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逯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云峰
检察官:王晋亮
检察官助理:琚珍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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