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53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2002********,藏族,初中文化,四川德格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组**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2000********,藏族,初中文化,四川德格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组**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达某某伙同罗某某、曲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本市青羊区**街**号“**男装”,趁店铺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弹弓弹射石头破坏玻璃大门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店内的黑色IBM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300元)、服饰29件(经鉴定,价值5178元),后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达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莉
检察官助理 王朝鹏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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