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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务农。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边某某使用其母亲手机号注册微信,盗用李某某女儿照片作为微信头像,申请添加桑某某为微信好友。2019年1月20日桑某某以为是其朋友李某某,通过该微信好友验证。2019年3月5日,3月21日,4月7日被告人边某某以李某某的身份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通过微信向桑某某借钱三次共计13000元,后边某某通过微信提现至自己银行卡内。案发后2019年5月19日边某某赔偿了桑某某13000元,2019年5月20日桑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以借钱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总计1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卫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73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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