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 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武陟县龙润湾小区门口南边停车位内的白色“比亚迪F0”轿车盗走。经鉴定,李某甲被盗的“比亚迪F0”轿车价值9000元。
2、2020年7月28日24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武陟县东马曲光明一西街家门口的“盛昊牌”电动四轮车盗走。经鉴定,李某乙被盗的“盛昊牌”电动四轮车价值9613元。
案发后,被盗汽车与电动汽车被扣押并发还二被害人。
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古某甲、古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军
赵成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