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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镇**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小区**号楼**室。2011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榆林市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12月19日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榆林市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镇**街**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二人商议购买毒品贩卖谋利,辛某某负责销售,李某某提供本钱,收益对半分配。2020年5月17日,二人乘坐高铁从西安至成都,由李某某出资25000元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冰毒120克。后辛某某乘坐高铁返回西安,李某某一人携带毒品骑摩托车从国道返回西安。2020年5月22日李某某到达西安,将120克冰毒在本市雁塔区后村嘉园小区9号楼2203室交给辛某某。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辛某某同吸毒人员龚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其中一小部分冰毒之后,又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龚某某1克冰毒。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辛某某房间的床头柜上提取到三包疑似毒品净重分别为47.7045克、48.0202克、3.8635克。经鉴定:三包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4.9%、73.3%、75.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6、指认照片;

7、提取、扣押清单;

8、现场查获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为贩卖牟利而购买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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