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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林、李佼等制造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108

被告人辛林,男,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20091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9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227日刑满释放。201911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9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佼,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20099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41218日刑满释放。20191120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9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坤,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20191120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9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林、李佼、谢坤涉嫌制造毒品罪,20202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3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419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015日,被告人辛林从邓某某处转租了由邓某某租赁的位于都市成华区******小区******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号)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14日凌晨537分许,辛林邀约被告人李佼和被告人谢坤前往**号房屋,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

当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外路边挡获被告人辛林。抓捕过程中辛林将其随身携带的标有我呀便当字样的黄色手提袋丢弃在路边,在该黄色手提袋内查获六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后经称重鉴定,共计净重295.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9%72.8%不等。民警使用辛林随身携带的**小区门禁卡和**号房门钥匙进入**号房间,当场从厨房冰箱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672.31克,经鉴定含量为12.9%;在厨房地面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177.51克,经鉴定含量为0.38%;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493.85克,经鉴定含量为0.42%;在卧室架子上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两处,共计净重836.22克,经鉴定含量分别为19.0%43.7%。公安机关在该房间查获碘、磷、抽滤瓶、PH试纸、滤纸、漏斗、橡胶手套、真空泵、搪瓷桶、透明塑料封口袋、电子秤等制毒工具和化学制剂。

同日22时许,被告人谢坤前往**号房间,随即被民警挡获。

同日224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房间将正在与他人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被告人李佼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林、李佼、谢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295.5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179.89克,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辛林、李佼、谢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林伙同李佼、谢坤共同制造毒品,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辛林、李佼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且辛林系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    李天琪

2020519

附:

1.被告人辛林、李佼、谢坤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提讯证叁张,换押证叁张,光盘壹拾叁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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