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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车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甲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车某甲自2019年7月份开始,在本市企石镇多处派发加私油的宣传卡片,卡片上印有其联系电话及微信二维码,需要加私油的人就通过扫卡片上的二维码添加其微信,联系其加油。车某甲再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粤SK****),车厢后排拉着一个大油桶及加油机、加油枪到约定地点帮需要加私油的人加油,并通过微信收取加油款。至其被抓获,共卖出私油57782元人民币,获利约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缴获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车某甲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甲无视国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贩卖燃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恒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车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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