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8********,哈尼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9月19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利用在澜沧县**镇**楼**汽车美容装饰店工作的机会,将被害人肖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11840元的云JS9***白色缤智小型轿车(车架号:LHGRU1842H207****)盗走。2020年7月17日,澜沧县公安局民警找回该被盗车辆。
2.2020年8月30日4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到云南省景洪市勐海县**乡**村委**寨入户过道,将被害人海大停放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9000元的云KX4***黑色皮卡车(车架号:LJNTGUC35JN315168)盗走。2020年8月30日13时许,景洪市勐海县民警在勐海县**乡西定村委会浓捧老寨村民小组开展工作时,抓获被告人车某某并查获被盗云KX4***黑色皮卡车。
以上被盗两辆汽车均已找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2月29日
附:
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公安监管医疗区;
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含光盘一张)及起诉书九份;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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