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761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06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我市香洲区南屏镇屏北三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进成公司巴士站路段时,与同向同道在前骑自行车的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车某某、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被告人车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8****37;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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