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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刘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镇**庄**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住沂水县**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车某某伙同刘某某以虚假事由为沂南县*镇**村民高**办理旅游签证并组织其到越南相亲,后越南新娘陈氏**被带回国内并与高**登记结婚,高**花费各项费用共计十五万元,被告人车某某、刘某某从中谋利。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沂南县*镇***村村民李**以虚假事由办理商务签证并组织其到越南相亲,后越南新娘张**被带回国内并与李**登记结婚,李**花费各项费用共计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谋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刘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联系电话1369780****)、刘某某(联系电话1509293****)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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