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9********,汉族,灯塔市人,无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房, 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5月11日,被告人路某某先后于凌晨3时许两次窜至辽阳市白塔区西三道街34号楼东2单元门前,将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后分别以160元和80元的价格将电瓶卖掉。
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南郊街32组8-4号楼前,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后以60元的价格将电瓶卖掉。
2020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汀州小区2号楼及熊家街牛奶房1号楼、2号楼楼前,将两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合计价值1860元)、一辆快递三轮车车厢内的狗粮一袋盗走(价值246.05元),后分别以130元和145元的价格将电瓶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波奇网旗舰店截屏图片、录像截屏图片和情况说明;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方某某、韩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某
王某某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