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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006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71********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园**号楼**房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 年7 月18 日17 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润园5号楼丽都生鲜超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女,50岁,湖北省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路某某使用纸筒等物品将黄某某鼻部等处打伤,致黄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路某某在现场主动报警,后于2019年8月2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于2019年12月11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男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短圆柱状物1个、长圆柱状物1个;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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