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2001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在南大港馨苑小区内,用破窗器、水泥砖等作案工具先后将四辆汽车车玻璃砸破并进行盗窃,四辆车分别为日产天籁汽车、日产骐达汽车、路虎揽胜汽车、本田冠道汽车,其二人从中窃取到衣物、香烟及12000元现金等物品,后经价格认定,盗窃的香烟及被砸坏的四辆车车玻璃总价值为3658元。本案涉案总价值为15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赵某某手机滴滴打车记录照片及付款截图;被告人高某某手机支付宝截图2张;证人李某某手机截图3张;被告人高某某2018年6月13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2001年5月15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2018年12月11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谅解书1份(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情况说明1份;到案经过2份。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李某甲、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18张,搜查笔录1份,辨认笔录5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实施毁坏多辆汽车玻璃从而盗取车内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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