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云S****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欲从临沧市沧源县永和口岸到云县,途经双江县**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民警从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位前空调进气管内查获毒品氯胺酮净重1980.28克,氯胺酮的平均含量为61.3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氯胺酮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材料等;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电子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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