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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06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07月06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0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虚构自己有权出售新蔡县大成家苑小区一套房子为由,骗取赵某乙购房款七万五千元(该赃款现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房合同、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石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伟

2020年07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陆拾捌页;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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