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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58********,汉族,半文盲,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平昌县**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抄水表,趁王某某不在家且大门未锁之机进入其家中,将王某某放在家中的30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盗走,当日被告人赵某甲在银行ATM 机上取出被盗银行卡内400元现金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坤

检察官助理:马钥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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