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59****552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厂临时房。2020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甲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饶平大道盗窃两个垃圾桶,拉到其住处存放后又再次到饶平大道盗窃两个垃圾桶。约3、4天后的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到饶平大道分两次盗窃四个垃圾桶。
案后,被告人赵某甲的家属已退赔人民币2472元。
经饶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个垃圾桶价值人民币2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的家属案后已退赔,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 洪桂生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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