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住滨州市滨城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1月16日被滨城公安分局罚款500元;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3年5月9日被滨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20日被滨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26日被滨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24日被滨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赵某甲与王某某在滨城区**商贸城**环保店内饮酒,当晚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厮打,后赵某某、王某某先后前往**医院就医,后赵某甲因身上没有携带足够现金,在急诊室大厅内喧哗,并用脚踹120值班室和内外科诊室的门,导致120值班室门框损毁。同年11月20日,赵某甲因寻衅滋事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2018年12月26日凌晨4时许,在滨城区**路**路**火锅店内,被告人赵某甲向被害人丁某某索要生日红包,并威胁、殴打丁某某。当日,赵某甲因寻衅滋事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的朋友赵某乙酒后在鼎好饭店二楼走廊无故滋事、并殴打郭某某,赵某甲发现后上前辱骂被害人郭某某,随意殴打郭某某,掐郭某某脖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3、鉴定文书;4、被害人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5、王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两年内三次实施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力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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