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案发前住沂水县**街道**村。2020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抑郁症、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羁押,于当日被沂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赵某甲自2010年离异后,一直独居。2019年6月份,赵某甲被诊断为宫颈癌ⅢA期,其因患宫颈癌压力大于2020年3月起病,主要表现为感觉自己是家庭的累赘、睡不着觉、胡思乱想,认为自己有病活不长、厌世轻生,曾到沂南县德康精神病医院诊治,考虑“抑郁症”,曾经服用“帕罗西汀、舍曲林、氯硝西泮”等药物治疗,一直未愈。2020年3月份,赵某甲到沂水县**街道**庄社区父母家中居住,以便于对其进行照料。2020年4月30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抑郁症发作,因感觉自己和母亲杨某某是家人的累赘,为减轻家人的负担,以求自己与母亲解脱,在父母家门口处,用拳头将母亲杨某某捅倒在地后,持斧头反复砸击母亲杨某某的头部,致其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熊某某、许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作案时为抑郁发作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
_2、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