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乌峰镇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龙井**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0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甲因一起吃夜宵的李某某和陈某某遭到姚某某(另案)的调戏,与姚某某及马某某、文某某,赵某乙,安某某(四人另案)等人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后开车离开,后又驾车返回并驾驶车辆撞姚某某、马某某等人,姚某某、马某某等人又用凳子等物砸向赵某甲的车,赵某甲驾车离开。尔后,向某某驾车载着文某某、赵某乙等人离开,赵某甲又驾车追逐向向某某所驾驶车辆,追逐中经龙井路延长线至朝阳路,因二人车速过快,向某某的车在转弯时撞在朝阳路路边的花池上,赵某甲的车撞着朝阳路上汪某某家住房后又撞在路边的花池上,造成路边的花栏、树木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向某某及赵某甲的车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修复费用合计为31980元,赵某甲的车给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造成的损失是8790元,向某某的车给镇雄县城巿管理综合执法局造成的损失是16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及涉案人员供述;2、有关证人证言;3、价格认证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具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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